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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服装工程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

2024-06-17  点击:[]

陕西服装工程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中国教育工会全国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国家的要求,适应现代大学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 二 条 陕西服装工程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并开展活动。

第 三 条 教代会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办事、依法治教。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保证学校各项重大任务的完成。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的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奋力开创学校第三次创业新局面,为构建和谐校园、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贡献力量。

第 四 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

第 五 条 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有关学校发展与改革、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及聘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方案、以及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涉及教职工福利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原则和管理办法。

(四)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健全和完善信息沟通、民主协商机制,参与对干部的目标绩效考核,参与各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根据考评结果,必要时可以向上级机构提出表彰、奖励、或予以处分、免职的建议。

(五)修改教代会章程。根据客观形势的发展要求,适时充实新内容,规范工作程序,完善校内二级教代会的运行机制,更好地发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职能。

第 六 条 院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广泛听取意见,认真落实教代会有关决议,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 七 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行使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管理职权,积极主动协助院长及行政系统开展工作。

第 八 条 教代会要保障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激发教职员工活力,增进爱岗敬业、全员育人、团结和睦的精神,营建优良的师德师风。关心教职工身心健康和切身利益,及时将教职工最迫切、最需要、最关注的问题以提案、意见、建议等方式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寻求妥善解决。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 九 条 教代会代表以院、处室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在我校工作且享有公民权利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的组成,既要考虑到学校的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科研为主的特点,教师和研究人员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四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但原则上连续任期不超过两届。代表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依照规定程序撤换或补选本单位代表。

第 十 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是: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就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提案;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和内容发表意见,参加表决;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有关部门或机构提出质询;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是: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为人师表、诚信明德、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教代会代表任期内至少应提出一份以上提案。

第十二条 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历届老领导、职能部门和学院、处室负责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教代会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大会常设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主席团负责本届教代会期间的各项事务。主席团成员应由具有正式代表资格的各方面人员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主席团人员构成中教师应占多数。主席团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召集。

第十四条 教代会每四年一届,每年召开一次大会,每次会议应不少于三分之二代表参加。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及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六条 教代会通过的决定和决议,应认真执行,并在下次的大会上就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和福利工作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五章 教代会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的日常工作任务,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协助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议程和常设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学校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所在的单位,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问题,可建议召开常设主席团会议,常设主席团可按规定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四)向代表和教职工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其申诉。

(五)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代会通过,校党委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代会工作机构——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