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方针,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根据《工会法》、《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陕西服装工程学院工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广大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是依法治校、民主管理学校,构成学校权力机构的重要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
陕西服装工程学院工会是陕西省教育工会下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在院党委领导下,行使工会权利和履行工会义务。
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动员和组织教职工积极参加教学改革,完成教育教学和学校发展的各项任务;代表和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一章
第一条 凡陕西服装工程学院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的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第二条 职工加入工会,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基层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与建议,要求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三)对学校生活问题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养事业等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六)在工会会议和工会刊物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第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学习工会基本知识。
(二)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教学和工作任务。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全校教职工内部的团结与统一,发扬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精神。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期缴纳会费。
第五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由本人向工会提出,由工会委员会宣布其退会并收回会员证。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不交纳会费的,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六条 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开除会员会籍。开除会员会籍,须经工会讨论,提出意见,由工会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七条 陕西服装工程学院工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内容有:
(一)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组织。
(二)工会委员会由民主选举产生。
(三)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和工会组成人员。
(四)工会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由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
(五)工会委员会经常听取会员或会员代表的意见,研究和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向校党委或者上级工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
第八条 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要反复酝酿,充分讨论。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九条 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经费委员会负责审查工会组织的经费的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监督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和工会经费的使用,并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指导。工会经费委员会代表会员向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工会委员会负责。
第十条 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女职工委员会,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女职工委员会在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成立或撤换工会组织,必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并报上级工会备案。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换工会组织,也不得把工会组织的机构撤销、合并或归属其他工作部门。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三年。
第三章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十二条 陕西服装工程学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由院工会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工会委员会主席提议,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第十三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工会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议,做好工会日常服务工作。
(二)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监督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动劳动争议,与学校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帮助和指导职工与学校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执行。
(四)协助教务处开展教学竞赛、教学革新和科研活动,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工作。
(五)参与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
(六)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
(七)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
(八)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新会员的接收、教育工作。
(九)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
(十)积极了解和关心职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注重关心老职工的生活,关爱职工子女的成长。组织开展好重大节日活动。
(十一)组织职工搞好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保障职工的聪明才智,创造好条件。
第四章 工会干部
第十五条 努力建设一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本职业务,热爱工会工作,受到职工依赖的干部队伍。
工会干部要努力做到:
(一)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经济、法律和工会业务知识。
(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勇于开拓创新。
(三)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廉洁奉公,顾全大局,维护团结,服务至上。
(四)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愿望和要求。
(五)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作风民主,联系群众,自觉接受职工的批评和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工会组织 根据有关规定管理工会干部。重视培养和选拔青年干部、少数民族干部。
第十七条 学校工会组织要关心工会干部的培训。选派工会干部参加各种培训班。
第十八条 学校工会组织要关心工会干部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督促落实相应的待遇,支持他们的工作,坚决同打击报复工会干部的行为做斗争,保障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章 工会经费与财产
第十九条 工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的经费。
(三)学校预算外收入的比例拨交的经费。
(四)其他收入
第二十条 工会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体制。工会经费的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体制。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由校工会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一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按照编制和审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工会委员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 工会经费、财产和国家拨给工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不得改变工会所属的隶属关系。
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财产归合并合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或解散,其经费财产由上级工会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