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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与治知识

2020-04-30  点击:[]


一、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二、我国职业病有哪些?

1.尘肺。有矽肺、煤工尘肺等,我国法定职业病主要为尘肺病、职业中毒等;

2.职业性放射病。有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等;

3.职业中毒。有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等。 

4.物理因素中毒。有中暑、减压病等。

5.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有炭疽、森林脑炎等。

6.职业性皮肤病。有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等。

7.职业性眼病。有化学性眼部灼伤、电光性膜炎等。

8.职业性耳鼻喉疾病疾病。有噪声聋、铬鼻病、牙酸蚀病。

9.职业病肿瘤。有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联苯胺所致膀胱癌;苯所致白血病、氯甲醚所致肺癌等;

10.其他职业病。有职业性哮喘、金属烟热等。



三、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要责任

(一)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保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四)对工作场所采取以下职业卫生管理措施:




1. 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2.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

3.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档,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六)职业卫生培训的要求

1. 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2. 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四、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受教育、培训权

上岗前和在岗期间,劳动者有权得到职业卫生培训。通过培训,劳动者掌握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在工作中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更好地保护自身安全。

(二)职业健康权

劳动者有权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职业病危害知情权

1.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有权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2. 用人单位应定期检测并公布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3. 用人单位应提供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4.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告知劳动者本人。

(四)获得劳动保护权

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检举、控告权

劳动者有权利和义务向单位主管部门报告以下事项:

发现作业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

发现作业环境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

发现职业病防护设施损坏。

劳动者有权检举和控告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

(六)拒绝作业权

1.有权拒绝在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下从事职业危害作业;

2.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的冒险作业;

3. 用人单位若与劳动者设立劳动合同时,没有将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等告知劳动者,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七)参与民主管理权

劳动者有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如何诊断职业病

1、当事人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提供的材料包括:

①职业史、既往史;

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③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④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⑤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2、审查。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要对其提供的与鉴定有关的资料进行审核,看有关材料是否齐备、有效。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的,通知当事人补充。必要时由第三方对患者进行体检或提取相关现场证据。当事人应当按照鉴定委员会的要求,予以配合。

3、组织鉴定。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专家,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主持下,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也可以委托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抽取专家,组成职业病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通过审阅鉴定资料,综合分析,作出鉴定结论。鉴定意见不一致时,应当予以注明。

4、出具鉴定书。鉴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被鉴定人的职业接触史;作业场所监测数据和有关检查资料等一般情况;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的主要争议以及鉴定结论和鉴定时间。鉴定书必须由所有参加鉴定的成员共同签署,并加盖鉴定委员会公章。


六、职业病病人可享受哪些待遇?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职业病病人的诊断、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职业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的、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3、职业病病人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4、职业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5、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6、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和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7、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8、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得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我校是一所普通本科院校,云集大量的高级知识分子和普通教师,还有大量的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由于岗位的特殊性和行业特点,我校教职工当中患有职业病的人比较多,颈椎病、近视眼、痔疮、腰腿疼痛等病比较多发。学校董事会、校委会、党委会以及学校工会等组织一直对广大教职工的身体健康比较关心,对患有职业病的员工一直比较关爱。值此职业病宣传周,提醒广大教职员工在工作时积极预防职业病,注意正确的坐姿,科学用眼,不要久坐,养成良好的饮食起居、生活习惯,尽可能避免、减少职业病对身体的伤害。